• 2006-05-08

    走“渐进式”区域电力市场发展之路 - [电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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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rein.com/zhwx/manage/listnews.asp?classid=7&siteid=1733 (作者:刘树杰,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我国区域电力市场应如何形成?目前,有两个认识问题需要解决: (1)区域电力市场的范围是否必须与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5号文”)划定的六大区域相一致; (2)区域电力市场与省级电力市场是否势不两立,非此即彼。 1、关于区域电力市场的界定。我认为,无论是从逻辑上看,还是从价值取向上看,都没必要非与“5号文”划定的六大区域一致不可,只要市场范围跨过省界的,都应视为区域市场。如果区域电力市场必须与“5号文”划定的六大区域(以下简称“大区”)一致,试问:“川渝”算不算区域?“京津唐”算不算区域?它们都已突破了省间行政边界,形成了电力资源的跨省配置,因而与设计中的华中、华北区域市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区别只是大小而已。 2、关于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道路。我认为,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一步跨入”式建立大区电力市场,不仅没可能性,而且也不是必由之路。 与其他商品市场一样,现代意义的电力市场,本质上也是价格机制充分作用下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社会分工体系。以短期余缺调剂为目的省间联络线,不可能支撑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电力系统的正常运作。当然,由于输电需求形成的复杂性,即使在发达国家成熟的电力市场内,也仍存在网络堵塞问题,通常的处理方法是分区定价。但大面积的网络堵塞并不常见。如果大面积的网络堵塞成为常态,分区定价势必也成为常态,而如果分区定价成为常态,则市场范围事实上已经缩小,所谓的大区市场也就失去了意义。 我国地区间差异很大,向新体制过渡期间,各地电力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特别是初期的电力市场布局,不可能完全与区域电网公司的组建相匹配。根据现有的网架结构及其他相关条件,在大部分地区,现代意义的电力市场(即所谓的统一市场),仍可能以省及跨两、三个省的小区域市场为主体。那种将区内各省所有发电公司都在一个交易中心竞争的大区统一市场,一般认为,完全具备条件的只有东北。华东电网的技术条件基本具备,但经济上有些障碍需要克服,能否“一步到位”,尚待研究。在有的大区内,短期内不仅难成大区统一市场,其中的一些省份如南方电网公司所辖的海南、西北电网公司所辖的青海等,或因市场总量太小、或因可竞争的发电公司太少,连建省级电力市场的条件都不具备。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一步跨入”式建立大区电力市场,不仅没可能性,而且也不是必由之路。因为这种“非此即彼”或“突变”式的区域市场发育观,既非国外电力市场发育的普遍规律,也与我国的实际不符。从国际经验看,很多人推崇的北欧电力市场,就不是北欧诸国同时行动的结果,而是先从挪威、瑞典开始,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扩展开来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像华北的京津唐电网,现在就已经具备跨省区域统一市场的条件,完全可先从“京津唐”做起,再逐步把河北南部、内蒙西部、山西、山东纳入,没必要非等若干年后,华北各省在某一天同时行动。广而言之,“5号文”设计的其他几个大区电力市场如华中、西北、南方,都可以走类似的发展道路:先将处于经济中心的省市场同与之网架联接最紧密的相邻市场统一,再逐步扩展到大区全境。所以,我国区域电力市场的形成,也不能搞“休克疗法”,而应选择“渐进式”道路。 摘自 国家电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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