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02-12

    《经济》专访世行专家:国企重组MBO不值提倡 - [电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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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银行高级专家张春霖的观点是:2004年国有企业大范围重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能继续与企业管理层“合谋”;MBO以及职工持股都不值得提倡   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颁布《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法》,于2月1日开始施行。而此前,2003年12月15日,国资委正式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国有股转让 价格定价做了规定。   毫无疑问,2004年国有企业大范围重组将是大势所趋。不管是地方政府、企业职工、管理层还是中央政府,各方利益相关者均会尽可能地显示自己的能量。   与此有联系的还有,国有银行第二次大规模剥离不良资产将成为不争的事实。   张春霖,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高级企业重组专家。他连续发表多篇文章阐述对国企重组意见,业界评论:此人见微知著。   政府的功能   《经济》:提起企业重组,直接要想到的是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您认为政府在其中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是合理的?   张:我想问清楚的是,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角色扮演很可能是不一样的。   我们说的企业重组仅限于企业以摆脱财务困境为目标的重组,而不是通常概念的“企业改革”。   说到角色,地方政府是企业重组最主要的推动者。因为他比中央政府更直接面对国有企业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麻烦,更有切肤体验。相对而言,中央政府离这些要远一点。中央政府更关心意识形态。在这一点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永远是有差别的。   前几年,非常明显的是,中央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吹哨子”。就是说,地方上的改革所出现的问题一反映到中央,中央就强调“不要”做什么,停止做什么。至于“要”做什么,怎么做,则很少提到。例如1998年发过文件要求不要“一卖了之”,被动态度十分清楚。从这几年的改革效果来看,这种政策取向的效果是不理想的。   最近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有一种想改变过去角色的努力,重点放在了规范引导上,相对以前来说,这一次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者遵循的东西。这样,中央政府在地方企业重组中可能会变得主动一点。这是很好的一个改变,我对这个意见的基本精神是持赞成态度的。   《经济》:您是不是认为,前几年的企业改革是处于一种混乱状态?而现在或者说将来会有所改变?   张:不能说是一片混乱,但也远谈不上规范。这些年国企退出的速度并不慢,但是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的确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经济》:在您心目中,能顾及公平和效率的最适合中国国有企业重组的是什么样的一个方式?   张:应该说,没有一个单一的模式,但有一个基本逻辑过程。我认为这个逻辑过程是讲究如何退得有效率的一个核心问题。   首先,是确定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死了的企业,不要试图救活,这样会浪费很多资源;还没有死的企业要分成两个方面,能救活的和不能救活的。   没有生命力的企业出路就是清算,有生命力的就是重组。   《经济》:这是一个理想状态下的重组过程。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不会那么理想,因为很难那么清晰简明地判断企业是死是活。   张:对,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地方政府主导的企业重组过程中,最有权力的地方政府代表的不是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债务人的利益,政府往往通过行政手段操作破产、债转股。地方政府这种行为对国有企业现有的控制者没有成为一种威胁,反而成了一种诱惑和优惠。因此地方政府和企业就存在一种合谋,可以大肆侵吞债权人的利益,对新的企业管理层也就依然没有硬的预算约束。不过,这还不是最大的危害,最大的危害在于会形成一种经济环境的恶性循环。   比如,一个企业开始办的时候向你借了100万元,现在企业只剩80万元了,还不了债,怎么办?最后由谁说了算?其实道理非常清楚,因为企业处于财务困境时,这个企业能否救活,企业的价值最后能达到多大,直接关系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由债权人说了算,这就合理。如果债权人说话不算,自己的钱放在企业里,一天天地没有了,自己还没有发言权,无法决定自己怎么能拿回钱,拿回多少钱,那就给人留下一个印象:这个地方的债权人和投资者是没有安全保护的。一段时间后,谁会为企业再投资?就算你经营得再好,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也没有人再敢把钱借给外人。整个经济的萧条就是可以预期的。   其实地方政府应当做的是停止直接干预,主要由他们考虑的应该只有两件事情。一是为困难企业重组制定规则并保障其实施;二是为受到影响的职工提供安全网。   已经起草的《破产法》我认为是相当成熟的,能够相当程度地防止地方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的合谋,重组今后会主要由债权人来推动。债权人追求清偿率最大化的行动是推动困难企业重组和退出的最基本的原动力。政府和司法体系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得越充分,重组和退出的步伐就越快,越容易起到提高经济效率和照顾公平的作用。所以不管以后实施会怎么样,但有法律保证起码是一个基础。   我要强调一遍的是,《破产法》是一个非常基本、非常重要的法,地位和意义就像一个现代城市的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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